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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抢劫罪成功辩护

2013-02-24 14:18:13 来源:刘建峰律师


未成年抢劫罪成功辩护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在太康县一高西校区东大门南对面,对何某、周某进行殴打,抢走一张邮政银行卡和一部首尔牌白色手机,并从银行卡中取走400元。经鉴定何某、周某外伤属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13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梁某及另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诉、被害人何某、周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我作为梁某的辩护人接案后积极查阅有关卷宗,本人对检察院提出的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条件,使得被告人属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得知梁某系未成年,根据我国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之列。最终我作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梁某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应当对梁某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某过早辍学,父母外出打工对其疏于管教,加之其年幼无知,逞强好胜,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其中被告人所属的村委会开据的证明及邻居证言证实被告人梁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现象。其法定代理人也认识到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的教育子女的责任,其父母表示以后一定要对孩子严加管教。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的被害方的谅解,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并且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庭审中都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且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梁某从轻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最终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少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辩护人为梁某辩护取得成功,使梁某判处缓刑,作为未成年犯的辩护人对此判决十分满意,本判决既教育了未成年人如何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又为他人犯罪敲响警钟。本判决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符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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